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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本站原创   2011-07-04
 

章  总则 


  条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根据规定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章  具体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补贴产品范围将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第六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山西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七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一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山西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第八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第九条  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公布。 

  第十条  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有关、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购买人可选择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或购买人先到销售、回收双中标的企业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第十四条  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调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电冰箱(含冰柜)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洗衣机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电脑含显示器(显示器主要部件参照电视机)、机壳、电源、主板、硬盘、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六条  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同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十七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应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交售时由回收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回收价格等信息。同时,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指导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拆解处理企业根据以旧换新凭证、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十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居民身份证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经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各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市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资金和已垫付的运费补贴资金。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十条  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的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 

  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具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3、回收网点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5、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6、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条  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 

  6、实施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7、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可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等手续; 

  8、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招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参与下一批投标。 

  十四条  对没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中标回收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五条  中标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要到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 中标回收企业对回收网点的备案授权协议; 

  2、 回收网点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回收的旧家电一律在指定期限内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十七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按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报送。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十八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 

  十九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1、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络健全,网点覆盖到县**及主要乡镇; 

  3、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6、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规模,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的网点应具有较高的覆盖面。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招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参与下一批投标。 

  第三十二条  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要到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 中标销售企业对销售网点的备案授权协议; 

  2、 销售网点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应当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三十四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三十五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三十六条  销售企业应对家电销售情况按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报送。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统一由省政府确定的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有不低于20名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能力的拆解人员以及3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  

  6、建立旧家电回收情况登记制度,包括每批旧家电来源、类型、数量、接收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等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7、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保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资金的来源、申报及拨付 


  第四十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要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向各市、县(市区)财政逐级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半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网点所在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按当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每半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九条  拆解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五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每半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的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五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五十三条  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市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各市也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十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厅、工商局和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负责制定《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负责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材料审核。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厅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指导旧家电的回收价格。 

  省环保厅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省经信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省质监局、工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市有关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等报送当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相应的省级部门。各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月10日前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5日前报送半年情况,1月15日前报送全年情况。 

  第五十八条  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市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政策宣传。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十二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有下列行为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的;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第六十三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十四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规范开具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3、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的; 

  6、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7、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七十三条  各级财政、商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对拆解处理企业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 

  第七十四条  各级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均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省物价局会同商务厅、财政厅、环保厅等部门合理制定并公布旧家电回收价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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